环保部表示,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或者其他用途的农药(卫生用农药除外)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的包装物,包括塑料、玻璃、金属等。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
农药生产企业(含农药进口企业)负责其农药产品的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贮存时间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农药经销者负责所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应设立回收台帐,记录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日期、数量、类型等信息。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经销者,经销者可受予其适当的实物或者现金奖励。
此外,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在以下三方面做足功夫:
不规范包装的,农药工业主管部门不予发放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证。
不回收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在农药产品续展登记时,取消其农药登记证。
未报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协议和未建立回收台帐、未及时处理处置农药包装的,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农药经营许可或者向当地工商等部门建议取消其经营资质。
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农财宝典农化版综合世界农化网、法制日报)